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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21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建民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眉山市人民医院使用的苍术(麸炒苍术)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中药饮片按劣药论处。该药批号为170301,生产厂家: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包装1kg/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大写:叁佰肆拾捌元正)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8月1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