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19〕041号 |
|
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悦源食品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孝奇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03月2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眉山市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灰枣”(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0克/袋)未标注食品等级。2019年0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库存,但在包材库房发现上述同样未标注食品等级的标签900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900张标签进行了扣押。根据该产品(GB/T5835-2009)的执行标准,应当标注质量等级。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03月2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金花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质量等级的“灰枣”标签900张;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9年05月22日 |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5月22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