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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二)水权无偿收回包括政府或其授权的水管单位对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进行无偿收回。
(一)取水权节余指标或闲置指标的回购主体为东坡区水利局;
(二)因政府投资节水改造节约的用水量的回购主体为片区水利服务中心或取得灌区经营管理权限的企业;
(三)因用水户自身调整用水结构、改进工艺、投资节水措施形成的节约水权回购主体为片区水利服务中心或取得灌区经营管理权限的企业。
由企业回购的水权,在经过必要的技术论证后,可在工程实现条件下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既可用于跨区域交易,也可用于跨用途交易。
对有偿收回的水权回购方式,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申请) 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回购,水权出让方应及时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公示。水权回购主体根据平台公示交易信息提交水权交易申请材料。交易申请材料参照《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准备。
第十二条(审核)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水权的合法性和可回购性;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 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权使用情况、剩余使用期限、市场价值等;评估结果应在30天内完成,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交易)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
第十五条(交易备案) 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将交易结果报对应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 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管单位为回购主体的水权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水权回购账户资金、水费收入、水管单位自有资金等;由企业作为回购主体的水权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所得。为鼓励水权回购行为,政府可引导区属国企按照商业化运营模式独资或与其它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开展水权回购,回购的水权用于二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回购主体享有。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 回购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 眉山市东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权回购的监督管理;可以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回购有关情况,对水权回购全过程进行监督。